1月14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中國銀保監會非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
《辦法》共7章203條,對非金融機構的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銀保監會修訂非銀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等方面進行了修訂。
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就修訂的內容來看,銀保監會對非銀金融機構的股權管理有所加強。對非銀金融機構的發起人,《辦法》在此前版本的基礎上新增了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比例要求。
《辦法》還明確,成都代理記賬業務內容有什么?有十一類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非銀金融機構的出資人,相比此前新增了4條內容(七到十項),具體為:
根據《辦法》,銀保監會根據簡政放權和市場準入工作實際,有權對行政許可事項中受理、審查和決定等事權的劃分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