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強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2月13日。 2018年8月17日,銀保監會將《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調整為現行的《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彼時,主要刪除了外資入股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等規定。 一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非銀機構股權管理,強化與有關政策的配套銜接。二是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工作要求,精簡審批事項,優化許可條件及程序。三是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解決監管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根據《辦法》,其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 據零壹租賃智庫觀察,本次《辦法》關于金租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其中,關于多類機構發起金融租賃公司應該滿足的條件,《辦法》刪除了“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銀保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并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并增加了“公司zui近1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50%;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控股股東的,zui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企業凈資產的40%(含本次投資金額)”等多項可量化型指標。 同時,關于禁止成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辦法》新增明確“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并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 此外,銀保監會本次擬降低債市門檻并放寬融資渠道。具體表現為,zui新銀保監會擬對金融租賃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除金融債外,《辦法》新增明確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境內專業子公司可募集發行優先股、二級資本債券及依法須經銀保監會許可的其他債務、成都公司股權變更登記是怎樣的?成資本補充工具,并刪除了“zui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這一限制發行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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