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只有具備了特定條件的標志才能被依法注冊為商標。商標權的取得是指民事主體獲得在特定商品或服務 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只有具備了特定條件的標志才能被依法注冊為商標。商標權的取得是指民事主體獲得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排斥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的條件與方法。 在我國,取得商標權的基本途徑是商標注冊。《商標法》對商標注冊持開放立場,只要未出現不予注冊的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均允許商標注冊。不予注冊的絕對理由是指商標的注冊會破壞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利益,如商標缺受顯著性等。不予注冊的相對理由是指商標的注冊將主要損害特定民事主體的利益,如代理人搶注被代理人商標等。 取得商標權就意味著商標所有人能夠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以導致消費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因此,可通過何種途徑取得商標權對于經營者而言具有重要意義。 如果經營者在選定了一個商標之后沒有進行任何使用,成都分公司變更登記的材料是什么?成都分公司一方面,該商標無法實現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消費者無法將該商標與其代表的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聯系起來:另一方面,經營者也無從利用商標建立起自己的商業信譽。在這種情形下,賦予該經營者以商標權并加以法律保護并沒有實際意義。 英美法系guojia的商標法是從普通法上的“假冒之訴”(passing off action)發展起來的。而商標在先使用是被假冒的前提,因此,英美法系guojia早期的商標保護一般以使用為基礎,并按照使用先后確定商標權的歸屬:先使用的受保護,后使用的不受保護。美國的先使用制度一直沿用至今。1946年美國制定的《蘭姆法》規定:只有先前已經使用的商標才能獲得聯邦商標注冊而經營者即使沒有在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聯邦商標注冊,只要其對商標做用在先,仍然能修在當地繼續使用商標,并對抗他人對相同商標的使用。 美國在加入《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之后,對《蘭姆法》進行了修改,使用商標已經不再是進行聯邦商標注冊的前提了,但注冊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在注冊之后2年時間內誰備使用商標,其他英美法系guojia在實行商標注冊制時,也仍然要求注冊人有使用商標的意圖。 《英國商標法》di32條di3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證明:欲獲得注冊的商標正由其自己使用,或經其同意正在被使用,或其有使用該商標的真實意圖。 《加拿大商標法》規定,已經在加拿大使用商標,使商標為人所知,或準備在加拿大使用該商標者,或者已經在其他guojia注冊的同時使用該商標者,可以申請注冊商標。如果僅是準備使用該商標,則必須在申請時加以聲明。 在商品經濟發展的早期,生產和交換都以本地市場為主,是否在市場上首先使用商標比較容易證實,經營者也有可能避免與在先使用的商標發生沖突。但隨著生產、流通的范圍日益擴大,以使用為基礎賦予商標權的負面影響逐漸顯現出來:由于使用在先的事實無法以書面形式公之于眾并供他人查詢,經營者越來越難以發現相同商標的在先使用人。而且,在與使用相同商標的人就商標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承擔證明自己的使用先于對方的舉證責任,這也帶來了較高的訴訟成本。因此,目前多數guojia都不再單純采取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的制度。 根據《巴黎公約》di6條之二的規定,締約國應當依職權或依有關當事人的請求,商標權的取得途徑對于受公約保護的權利人所有的馳名商標,如果他人的商標是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翻譯,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易于產生混淆的,應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即使是實行商標注冊制的guojia,只要加入了《巴黎公約》,也均通過立法實施這條規定。因馳名而獲得商標權是通過使用而獲得商標權的特殊情形,因為只有經過長期使用之后,商標才可能變得馳名。 通過使用取得商標權,是指即使商標尚未經過注冊,只要其已經在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某種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標權。商標的本質功能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只有商標實際被用于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能夠通過商標識別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商標的經濟價值才能得以實現。同時,商標只有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之后,才會出現他人假冒或仿冒該商標,借此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假冒為商標所有者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推銷的現象,此時才需要法律的介入,阻止這種同時損害商標所有者信譽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即使在采用先使用原則的美國,一旦已經使用的商標獲得了聯邦注冊,也能獲得更強的法律保護,例如,注冊后商標所有者就將在全國范圍內,而不僅在先前使用的地區獲得商標權。 但如果單純地規定商標注冊是取得商標權的唯一依據,則很有可能導致“商標搶注”現象的發生,即一些人注冊商標并不是為了在經營中使用,以使消費者通過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于自己,從而建立商業信譽,而是為了搶在商標的在先使用者之前注冊商標,再以高價將注冊商標轉讓給真正在先使用者或意圖使用者。 我國2001年修訂之前的《商標法》將商標注冊規定為取得商標權的唯一途徑,在實踐中引發了諸多“商標搶注”事件。對此,較早實行商標注冊制的大陸法系guojia都在商標立法中采取了一些預防措施。例如,《法國商標法》雖然并未將“意圖使用”作為商標注冊的前提條件,但惡意搶注往往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例如,法國兩個公司合并之后,某人預測到新公司可能會用原先兩個公司的縮寫字母申請商標注冊,并搶先注冊了這一商標,但zui終被法院認定為注冊無效。而《德國商標法》di4條將注冊和使用均規定為取得商標保護資格的途徑。 我國《商標法》在2001年修訂時,增加了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但如何認定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已有一定影響”,以及何種注冊屬于“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仍然只能依靠商標注冊機構和法院的自由裁量。 在建立了商標注冊制度的guojia,允許通過商標注冊使注冊人取得特定權利。商標注冊制度的zui大優點在于它建立了商標的公示制度,使商標的權利歸屬一目了然,其他人可以查詢自己準備使用或注冊的商標是否會同別人的商標權發生沖突。如果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相同商標,基于商標注冊的公示效力,即可以推定此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從而構成硫忽。商標注冊的價值還體現在前標權轉讓、許可使用或設定質押時的公示作用。 注冊商標后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品牌,同時能夠避免侵權,在有效的維護的同時也有利于品牌的傳播。商標注冊保護的不單純是標識本身,更是品牌的商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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