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類的意義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旨,公司法中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所作不同的具體規定,很大程度上是基于這兩種公司的信用基礎不同,因而這種分類對于理解公司法的許多規定和原理具有重要作用。
公司類型一般都有哪些呢?
1.無限責任公司
無限公司是由兩個股東以上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2.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公司是由兩個以上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金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同時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公司的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4.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是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其出資額為限的責任。
5.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東個人條件作為公司信用基礎而組成的公司。這種公司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依據的主要為股東個人的信用狀況,而不是公司資產狀況。因為人合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應以個人全部資產清償公司債務。
6.資合公司
資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資本和資產條件作為其信用基礎的公司。這種公司對外進行經濟活動時,依靠的是公司自身資本與資產基礎而不是股東個人信用背景。
7.人合兼資合公司
人合兼資合公司是指信用基礎兼具股東個人信用及公司資本資產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任何性質又有資合性質。兩合其意指人合與資合,兩合的原因在于公司由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兩種股東組成。